1.400米及400米以下包括4×100米接力的项目,运动员应采用蹲踞式起跑。犯规2次以上者取消比赛资格,全能运动员三次。
2.在分道跑项目中,运动员跑出自己的分道,如没有获得利益,也未阻挡他人,一般不应取消比赛资格,否则应取消比赛资格。
3.在中长跑时,运动员擅自离开跑道后,不得继续比赛。
4.跨栏跑时,运动员手脚低于栏顶面、跨越他人栏架、有意用或脚碰到栏架,均属犯规。
5.接力跑时,在接力区外完成接棒、捡棒时阻挡他人或空手跑过终点。
6.如用3只秒表计成绩,应以2只表所示成绩为准;如各不相同,则以中间成绩为准。2只表,应以成绩较差者为准。
7.接力棒运动员必须手持接力棒跑完全程。如发生掉棒,必须由掉棒运动员捡起。允许掉棒运动员离开自己的分道捡棒,但不得因此缩短比赛距离。如果捡棒时缩短比赛距离或侵犯其他运动员,则取消其比赛资格。在所有接力赛跑中,必须在接力区内传递接力棒。接力棒的传递开始于接力棒第一次触及接棒运动员,接棒运动员手持接力棒的瞬间才算完成传递。仅以接力棒的位置决定是否在接力区内完成接力,而不取决于运动员的身体或四肢的位置。
8.4×100米接力运动员传棒之后,应留在各自分道或接力区内,直到跑道畅通,以免阻挡其他运动员。运动员传棒之后,凡跑离所在位置或跑出分道而故意阻碍其他接力队员者,将取消该队的比赛资格。
9.竞走比赛有两个核心规则。首先,竞走运动员必须始终保持至少有一只脚与地面接触。其次,前腿从着地的一瞬间起直到垂直位置必须始终伸直,膝关节不能弯曲。
10.比赛中有6~9名专职的竞走裁判员监督运动员。按规则规定,他们不能借助任何设备帮助判断,只能依靠自己的眼睛来判断运动员是否犯规。当竞走裁判员看到竞走运动员的动作有违反竞走技术的迹象时,应予以黄牌警告,并在赛后报告给主裁判。
1.计时
(1)在百米跑道上举行的径赛项目,读手计时成绩应判读到较差的1/100秒。
(2)计时应从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器材发出的闪光或烟开始,直至运动员的躯干(不包括头、颈和四肢)的任何部位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瞬间为止。
(3)在3只正式表中,两只表所计时间相同而第3只表不同时,应以这两只表所计时间为准;如3只表所计时间各不相同,应以中间时间为准;如只使用两只秒表,所计时间不相同时,应以较差的时间作为正式成绩。
(4)在4×400米接力赛跑中,第l个整圈应为分道跑,4×400米接力的第2棒运动员越过抢道线之前应为分道跑。
(5)计时员只有在计时长的要求下方可回表。
2.起点与终点
(1)各项径赛应用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器材朝天鸣放起跑。发令应在发令员确认运动员处于稳定状态、起跑姿势正确之后进行。
(2)400米及400米以下(包括4×100米及4×400米接力)的各个项目,发令员用“各就位"“预备”,当运动员全部“预备”就绪,即可鸣枪或启动经批准的发令器材。400米以上的各个项目,起跑时只使用“各就位”口令,在所有运动员稳定时鸣枪或启动经批准的发令器材。起跑时运动员不得单手或双手触地。
(3)在“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发出后,所有运动员应立即做好最后的预备姿势,不得延时,对警告后仍不服从起跑命令者,以起跑犯规论处
(4)运动员在做好最后预备姿势之后和鸣枪之前开始起跑动作,应判为起跑犯规。
(5)对于第一次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必须给予警告。对以后的每一次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运动员取消其比赛资格。
(6)若发令员或任何一位召回发令员认为起跑不公允,应鸣哨召回运动员重新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