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抽签排定运动员的试跳顺序。
2.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应向运动员宣布起跳高度和每轮结束后横杆的提升高度。
3.运动员必须用单脚起跳。
4.一旦比赛开始,运动员不得使用助跑道或起跳区进行练习。
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为试跳失败:
(1)试跳后,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杆未能留在横杆托上;
(2)在越过横杆之前,运动员的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横杆后沿垂直面以前的地面或落地区。
6.运动员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布的横杆升高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高度开始试跳,也可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试跳。但在任何高度上,只要运动员连续3次试跳失败,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
7.即使其他运动员均已失败,1名运动员仍有资格继续试跳,直至其放弃继续比赛的权利。当某运动员已在比赛中获胜时,有关裁判员或裁判长应征求该运动员的意见,由该运动员决定横杆的提升高度。
8.每名运动员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
1.试跳后,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杆末能停留在横杆托上。
2.在越过横杆之前,运动员的身体或所用撑竿的任何部位触及插斗前壁上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
3.起跳离地后,将原来握在下方的手移握至上方的手以上或原来握在上方的手向上移握。
4.试跳时,运动员用手稳定横杆或将横杆放回。
5.当裁判员通知运动员试跳开始后,运动员才决定免跳,当时限已过时,应判为该次试跳失败。
6.当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登记的架距调整好架距后,计时员已开始计时。运动员再提出调整架距,则再次调整架距的时间应计入运动员的试跳时间内,如因此而超出试跳时限,则应判定试跳失败。
7.试跳中,当撑竿不是朝远离横杆或撑竿跳高架方向倾倒时,如有人接触撑竿,而有关裁判长认为,如果撑竿不被接触,将会碰落横杆,则应判为此次试跳失败。
1.应抽签决定运动员的试跳顺序。
2.运动员超过8人,应允许每人试跳3次,有效成绩最好的前8名运动员可再试跳3次,试跳顺序与他们前3次试跳后的排名相反。当比赛人数只有8人或少于8人时,每人均可试跳6次。
3.一旦比赛开始,运动员不得使用比赛助跑道进行练习。
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判为试跳失败:
(1)在未做起跳的助跑中或在跳跃中,运动员以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起跳线以外地面;
(2)从起跳板两端之外的起跳线的延长线前面或后面起跳;
(3)在落地过程中触及落地区以外地面,而落地区外触地点较区内最近触地点更靠近起跳线;
(4)完成试跳后,向后走出落地区;
(5)采用任何空翻姿势。
5.测量成绩时,应从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触地的最靠近点量至起跳线或起跳线的延长线,测量线应与起跳线或其延长线垂直。
6.应以每名运动员最好的1次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
1.三级跳远的三跳顺序是一次单足跳、一次跨步跳和一次跳跃。
2.单足跳时应用起跳腿落地,跨步跳时用另一条腿(摆动腿)落地,然后完成跳跃动作。
3.运动员在跳跃中摆动腿触地不应视为试跳失败。
4.起跳板至落地区远端的距离不得少于21米。
5.在国际比赛中,建议起跳板至落地区近端的距离:不少于13米。在其他比赛中,此距离应与比赛水平相适应。
6.为了便于运动员完成跨步跳和跳跃,在起跳板和落地区之间至少应由1.22米宽的地面。
7.其他各种情况,跳远的规则全部适用于三级跳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