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田径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需要掌握田径竞赛规则。由于基层单位举办的田径运动会属于群众体育比赛性质,因此,执行竞赛规则应从实际出发,参照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田径竞赛规则》,对于有变动或另行制定的竞赛规则,应在竞赛规程中或领队、教练会议上说明。下面介绍一些基层运动会通常采用的田径运动竞赛的主要规则。
一、田径比赛通则
1.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佩带号码布,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2.在径赛分道跑和部分分道跑项目的比赛中,运动员应自始至终在自己的分道内跑进。
3. 径赛运动员挤撞或阻挡别人从而防碍别人走或跑进时,应取消其比赛资格。在比赛中如发生此类情况,有关裁判长有权命令除被取消资格以外的运动员重赛。如发生于预赛,可允许任何由于受推或阻挡而受到严重影响的运动员参加下一赛次的比赛。在田赛的某一次试跳、试掷中,因故受阻的运动员,有关裁判长有权给予其重新试跳、试掷的机会。
4.如果运动员因兼项时轮到他试跳(掷)未到,一旦该试跳(掷)时限已过,则应将该次试跳(掷)按免跳(掷)处理。
5.在所有的田径比赛项目中,测量成绩时应以1cm为最小测量单位,不足1cm不计。
6.各项竟赛名次判定与成绩相等时的处理办法。
(1)径赛项目名次的判定与成绩相等的处理方法:径赛项目中,判定运动员到达终点的名次,是以运动员躯干(不包括头、颈和四肢)的任何部分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先后顺序为准。以决赛成绩判定该项目最后名次,而不是以预、次、复赛的成绩判定最后名次。如遇两人或两人以上成绩相等时,应在任一赛次中,按成绩录取进入下一赛次。如遇运动员成绩相等(手记时),应根据判读的1/100s 的时间处理。如果成绩依然相等,则有关运动员均应进入下一赛次,如实际条件不允许,应抽签决定进入下一赛次的人选。决赛中出现第1名成绩相等,有关裁判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这些成绩相等的运动员重新比赛,如该裁判长认定无法安排重赛,则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名次并列。
(2)田赛高度项目的名次判定与成绩相等的处理方法:在田赛高度项目比赛中,每名运动员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成绩,包括因第1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比赛的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然后以运动员个人最高成绩排列名次。如出现成绩相等,则在出现成绩相等的高度中,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如成绩仍相等,在包括最后高度在内的全赛中,试跳失败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如成绩仍然相等,如不涉及第一名,则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名次并列;如涉及第1名时,在造成其成绩相等失去了继续试跳权利的最低失败高度上,每人再试跳1次。如有关运动员都跳过或都未跳过而仍不能判定名次,则横竿应提升或降低,提高或降低的高度,跳高为2cm,撑竿跳高为5cm。他们应在每个高度上只试跳1次,直到分出名次为止。决定名次的试跳,有关运动员必须参加。
(3)田赛远度项目的名次判定与成绩相等的处理方法:田赛远度项目的名次是以该项目全部试跳、试掷中,每名运动员最好的一次试跳、试掷成绩来判定。田赛远度项目判定名次时,如成绩相等,应以其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次优成绩仍相等,则以第3优成绩判定,依此类推。如仍相等,并涉及第1名者,则令成绩相等的运动员按原比赛顺序,进行新的一次试跳(掷),直到决出名次为止。
(4)全能项目的名次判定与成绩相等的处理方法:全能项目以各运动员全部单项得分的总和排列名次,总积分多者列前。如总积分相等,应以单项得分多的项目较多考者名次列前。如仍不能判定,则以任何一个项目单项得分高者名次列前。
(5)团体总分名次的判定与总分相等的处理方法:各单项决赛一般录取6~8 人,除大会另有规定外,可分别按7 、5 、4 、3 、2 、1 或9 、7 、6 、5 、4 、3 、2 、1 计分。总积分较多者列前。如总积分相等时,应以破纪录项或次数多者名次列前;若再相等,则以第1名多者列前;若仍相等,则以第2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
二、径赛主要规则
1.在跑道上举行的径赛项目,手记时应判读到较差的1/10s 。停表时如果指针停在两线之间,应按较差的时间计算。当百分位秒不是零时,应进位至较差的1/105 ,如10.115 应进位到10.25 。在3只正式表中,两只表所计的时间相同而第3只表不同时,应以这两只表所计时间为准;如3只表所计时间各不相同,应以中间时间为准;如只使用两只秒表,所计时间不相同时,应以较差的时间作为正式成绩。计时应从发令枪发出的闪光或烟开始,直至运动员躯干(不包括头、颈和四肢)的任何部位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瞬间为止。
2. 400米及400米以下(包括4×100米、4×200米和4×400米接力的第l棒)各个项目,运动员应采用蹲踞式起跑(正式比赛必须使用起跑器)。在“各就位”口令之后,双手和一个膝盖必须触地,双脚必须接触起跑器。发出“预备”口令时,运动员应立即抬高身体重心,做好最后的起跑姿势。此时运动员的双手必须与地面接触,两脚不得离开起跑器。运动员已就位时,其双手或双脚不得触及起跑线或起跑线前地面。运动员做好预备姿势之后到鸣枪之前开始做起跑动作,应判起跑犯规。(自2003年1月1日起,对第一次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应给予警告,之后的每次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应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在全能比赛中如一名运动员两次起跑犯规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3.运动员在过栏瞬间其脚或腿低于栏顶水平面,或者跨越他人栏架,或者裁判长认为该运动员有意用手推或用脚踢倒栏架,应该取消其比赛资格。
4.接力跑时运动员必须持接力棒跑完全程。如发生掉棒,必须由掉棒人捡起。允许掉棒运动员离开自己的分道捡棒,但不得因此缩短比赛的距离,如果捡棒时缩短比赛距离或侵犯其他运动员,则取消其比赛资格。在所有接力赛跑中,必须在接力区内传递接力棒。仅以接力棒的位置决定是否在接力区内完成接力,而不取决于运动员的身体或四肢的位置。
4×400米接力的三四棒运动员应在指定裁判员指挥下,按照同队传棒运动员跑完4×200米时的先后顺序(由内向外)排列各自的接棒位置。
三、田赛主要规则
1.跳高比赛应抽签排定运动员的试跳顺序。运动员必须用单脚起跳。试跳后,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杆未能留在横杆托上。则判为试跳失败。在越过横杆前,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立柱前沿(离落地区较近的边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也判试跳失败。如果运动员在试跳中一只脚触及落地区,而裁判员认为其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不应判为试跳失败。在任何高度上,只要运动员连续3次试跳失败,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因第1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除外。比赛时,运动员可以在横杆升高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高度开始试跳,也可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试跳或请求免跳。但在某一高度上请求免跳后,不准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丈量高度时,须使木尺与地面垂直,从地面量至横杆上沿的最低处。
2.田赛远度项目的比赛应抽签决定运动员试跳或试掷的顺序。运动员超过8人,则每人先试跳或试掷3次,成绩最好的前8名运动员再试跳或试掷3次,试跳或试掷的顺序与前3次试跳后的排名相反。如果在第3 试跳或试掷结束后出现第8名成绩相等,按田赛远度项目成绩相等处理办法处理。当比赛人数只有8人或少于人8人时,每人均可试跳或试掷6次。
3.跳远比赛时,在未做起跳的助跑中或在起跳中,运动员以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起跳线前面的地面;从起跳板两端之外的起跳线的沿长线前面或后面起跳;在落地过程中触及沙坑以外地面,而沙坑外触地点较沙坑内最近触地点更靠近起跳线;完成试跳后,向后走出沙坑。以上情况均属于试跳失败。
4.三级跳远比赛时,第1跳(单足跳)是用起跳腿落地,第2跳(跨步跳)是用另一腿(摆动腿)落地,第3跳(跳跃)是用双脚落入沙坑,才算完成试跳。运动员在试跳中摆动腿触地不应视为试跳失败。其余同跳远比赛规则。跳跃远度项目测量成绩的方法应从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触地的最近点量至起跳线或起跳线延长线,测量线应与起跳线或其延长线垂直丈量。
5.铅球比赛时,运动员应从投掷圈内从静止姿势开始试掷。推铅球时,应将铅球抵住或靠近颈部或下领,用单手从肩部将球推出,在推球过程中持球手不得降到此部位以下。不得将铅球置于肩轴线后方。运动员进入圈内开始投掷后,如果身体任何部位触及圈外地面,或触及铁圈和抵趾板上面,或以不符合规定的方式将铅球推出均判为一次试掷失败。运动员在器械落地后方可离开投掷圈;离圈时,必须从后半圈走出;铅球必须完全落在落地区角度线以内,试掷方为有效。每次有效试掷后,应立即测量成绩。从铅球落地痕迹的最近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圈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圈圆心(从2003年1月1日起,除标枪外,各投掷项目落地区标志线的内沿延长线的夹角为34.92°注:可用下列精确设置34.92°扇形落地区:在离投掷圈圆心20m处,两条落地区标志线相距12m,即每离开圆心lm,落地区标志线的横距增加60 cm)。
其他投掷项目比赛,除场地、器械和投掷方法与铅球有差异外,比赛规则与铅球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