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作规格的分值为6分
(1)凡手型、手法、步型、步法、身型、身法、腿法、跳跃与规格要求不符者,每出现一次轻微错误扣0.05分;每出现一次显著错误扣0.1分;每出现一次严重错误扣0.2分;一个动作同时出现多种错误时,扣分不得超过0.2分;多次出现同一种错误时,扣分不得超过0.3分。
2.劲力和协调的分值为2分
(1)凡符合运劲顺达、力点准确、连贯圆活、手眼身法步配合协调者,给予满分。
(2)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1-0.5分;显著不符者扣0.6-1分;严重不符者扣1.1-2分。
3.精神、意识、速度、风格的分值为2分
(1)凡符合神态自然、意识集中、速度适宜、风格突出的要求者,给予满分。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1-0.5分;显著不符者,扣0、6-1分;严重不符者,扣1.1-2分。
1.没有完成套路:凡运动员没有完成套路中途退场者,均不予评分。
2.遗忘:每出现一次遗忘,根据不同程度,扣0.1-0.3分。
3.器械、服饰影响动作:剑穗缠住身体任何部位影响动作,或出现剑穗、服饰掉地、服装开纽,以及器械触地、碰身等失误现象时,每出现一次,扣0.1-0.2分。
4.器械变形、折断、掉地:器械弯曲变形,根据不同程度,扣0.1-0.3分;器械折断扣0.4分;器械掉地,每出现一次扣0.4分。
5.失去平衡:每出现一次摇晃扣0.1分,每出现一次附加支撑扣0.2分,连续出现附加支撑扣0.3分,每出现一次倒地扣0.3分。以上五种错误扣分,均由裁判员执行。
6.起势、收势:起势与收势不符合要求扣0.1分。
1.运动员因客观原因,造成比赛中断者,经裁判长同意,可重做一次,不予扣分。
2.运动员因动作遗忘、失误、器械损坏等原因造成比赛中断者,可重做一次,扣1分。
3.运动员临场因伤病不能继续比赛,裁判长有权令其中止,经过简单治疗即可继续比赛者,可安排在该组最后一名;如果已是该组最后一名的,则安排在该项目下一组的第一名比赛,按重做处理,扣1分。因伤病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间继续比赛者,则作弃权论。
太极拳为5-6分钟,5分钟时裁判长应鸣哨示意,(基层比赛可设24式太极拳,比赛时间为4至5分钟,4分钟时裁判长应鸣哨示意)
凡偏离规定方向45°以上,每出现一次扣0.1分。
内容要求不符者,每出现一次错误扣0.1-0.3分。
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发挥的技术水平,按照竞赛项目的评分标准在各类分值中减去错误动作的扣分,即为运动员的得分。裁判员所示分数应取到小数点后面两位数,但小数点后面第二位数必须是0或5。
应得分数的确定:
(1)五个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三个分数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
(2)四个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两个分数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
(3)三个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的分数为运动员的应得分。
(4)运动员的应得分数取到小数点后面二位数,小数点后面第三位数不作四舍五入。
裁判员评分出现明显不合理现象时,在未宣布运动员的最后得分前,裁判长有权加分或减分。有效分的平均值在9分或9分以上时,加减分的分值不得超过0.05分,有效分的平均值在9分以下,加减分的分值不得超过0.1分。
1.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数中扣除其它错误(第十一条六至十二款)的扣分即为该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2.裁判长公开宣布运动员的最后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