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评判动作规格的35名裁判员和评判演练水平的35名裁判员组成。
各项比赛的满分为10分,其中动作规格分值为6.8分,演练水平分值为3分,创新难度分值为0.2分。
1.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发挥的技术水平,按照各竞赛项目的动作规可知要求,减去该动作规格中出现的错误扣分和其他错误的扣分,即为运动员的动作规格分。
2.动作规格的评分标准,该类分值满分为6.8分。
(1)动作规格的扣分。凡手型、步型、身型、手法、步法、身法、腿法、跳跃、平衡和各种器械的方法,与规格要求轻微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05分;与规格要求显著不符合者,每出现一次扣0.1分;与规格要求严重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2分。一个动作出现多种错误时,最多扣分不得超过0.2分。
同一手型(包括剑指)每出现一次轻微错误扣0.05分,出现二次扣0.1分,出现三次以上扣0.2分;同一步型、步法、器械方法出现一次轻微错误扣0.05分,出现二次扣0.1分,出现三次以上扣0.3分;出现一次显著错误扣0.1分,二次扣0.2分,出现三次以上扣0.5分。
(2)其他错误的扣分。下列错误每出现一次,根据不同程度,予以扣分:
遗忘:扣0.1-0.2分
器械、服装影响动作:扣0.1-0.2分。
器械变形:扣:0.1-0.3分。
器械折断:扣:0.4分。
器械掉地:扣:0.5分。
失去平衡:晃动、移动、跳动扣0.1分。
规定套路的动作路线、方向错误:扣0.1分。
在一个动作中,同时发生两种以上其他错误,应累积扣分。
1.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表现的整套演练水平,按照各竞赛项目在功力(劲力、协调)、演练技巧(精神、节奏、风格)、编排(内容、结构、布局)等方面的标准,整体比较,确定扣分,从该类分值中减去应扣分数,即为运动员的演练水平。
2.演练水平的评分标准,该类分值满分为3分。
①功力水平分值为1分(劲力、协调各占0.5分)。凡劲力充足,用力顺达,力点准确,手眼身法步配合协调(器械项目还需身械协调),动作干净利落者,不予扣分。凡劲力或协调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05-0.1分;凡与要求显著不符者,扣0.15-0.3分,凡与要求严重不符者,扣0.35-0.5分。
②演练技巧分值为1.5分(精神、节奏、风格各占0.5分)。凡符合精神饱满、节奏分明、风格突出的要求者,不予扣分。凡精神、节奏、风格的任一方面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05-0.1分;与要求显著不符者,扣0.15-0.3分,凡与要求严重不符者,扣0.35-0.5分。
③编排(内容、结构、布局)分值为0.5分。凡符合内容充实、结构合理、变化多样、布局匀称的要求者,不予扣分。凡劲力或协调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05-0.1分;凡与要求显著不符者,扣0.15-0.3分,凡与要求严重不符者,扣0.35-0.5分。
裁判员所示分数可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必须是0或5。
1.动作完成应得分与演练水平应得分之和即为运动员的应得分数。
2.动作完成应得分与演练水平应得分的确定:
三个裁判员评分取三个分数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四至五个裁判员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中间两个或三个分数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运动员的应得分数只取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第三位数不作四舍五入。
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中减去“裁判长的扣分”(见第十九条)再加上“创新难度动作”扣分,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1.指定动作
①竞赛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公布一下年度比赛各自选套路的指定动作的内容、规格要求、难度动作分值,并配有动作图解和动作录像带等。
②参赛运动员均应准确填写自选套路指定动作位置确定图表,由运动员本人和教练员签名,并在比赛前上交裁判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