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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见游泳规则和裁判法简介
2022-10-14 11:11:03 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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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常见游泳规则和裁判法简介

    (一)游泳规则

    1.自由泳。自由泳比赛中,可采用任何泳式。但在个人混合泳及混合泳接力比赛中,自由泳是指除蝶泳、仰泳、蛙泳以外的泳式。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运动员身体的某部分必须触及池壁。在整个游程中,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在出发和转身时,允许运动员身体完全没入水中。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在15米前(含15米)运动员头的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

    2.仰泳

    1)在“出发信号”发出前,运动员应在水中面对出发端,两手抓住出发握手器。禁止两脚蹬在水槽里、水槽上或脚趾勾在水槽沿上。当使用仰泳出发器出发时,两脚脚趾必须与池壁或触板接触:严禁脚趾勾在触板上沿。

    2)出发时和每次转身后,运动员应以仰卧姿势踏离池壁并在整个游程中保持仰卧姿势(本条“四”款所述除外),允许身体做转动动作,但最大转动幅度不得达到与水平面成90°的角度。头部位置不受此限。

    3)在整个游程中,运动员身体的某部分必须露出水面。在出发和转身时,允许运动员身体完全没入水中。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在15米前(含15米)运动员头的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

    4)在转身过程中,运动员必须在各自冰道内用身体的某一部分触壁。转身过程中允许肩的转动超过正古面至附卧资势,之后立即做1次连贯的单臂划水或双臂同时切水动作,并以此动作作为转身动作的开始。

    5)运动员到达终点时,必须在各自泳道内以仰卧姿势触壁。

    3.蛙泳

    1)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运动员身体可没入水中并可做1次手臂充分向后划至腿部的动作。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在第1次蛙泳蹬腿动作之前,允许做1次蝶泳打腿动作。在第2次划臂两手至最宽点开始向内划水前,头的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

    2)从出发和每次转身后的第1次手臂动作开始,身体应保持俯卧,除转身动作外,任何时候都不允许身体呈仰卧姿势。只要身体呈俯卧姿势蹬离池壁,允许运动员在触壁后用任何方式转身。在出发后的整个游程中,动作周期必须是以1次划臂和1次蹬腿的顺序完成。两臂的所有动作应同时并在同一水平面上进行,不得有交替动作。

    3)两手应同时在水面、水下或水上由胸前伸出。除转身前的最后­次划水动作、转身过程中及抵达终点前的最后一次划水动作外,肘部不得露出水面。两手应在水面或水下向后划水。除出发和每次转身后的第1次划水动作外,两手向后划水不得超过臀线。

    4)在每个完整动作周期内,运动员头的部分必须露出水面。两腿的所有动作应同时并在同一水平面上进行,不得有交替动作。

    5)在蹬腿过程中,两脚必须做外翻动作。不允许做交替打腿或向下的蝶冰打腿动作。只要不接着做向下的螺泳打腿动作。允许两脚露出水面。

    6)在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两手应分开在水面、水上或水同时触壁。转身和到达终点前的最后一次手臂动作后可不接蹬腿动作。在触壁前的最后次划水动作结束后,头可以没入水中。但在触壁前最后个完整或不完整的动作周期中,头的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

    4.蝶泳

    1)从出发和每次转身后的第1次手臂动作开始,身体应保持俯卧。除触壁后的转身动作外,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呈仰卧姿势。只要身体呈俯卧姿势蹬离池壁,允许运动员在触壁后用任何方式转身。

    2)整个游程中,两臂应在水面上同时向前摆动,并在水下同时向后划水。

    3)所有腿部的上下打腿动作应同时进行。两腿或两脚可不在同一水平面上,但不允许有交替动作,不允许蹬蛙泳腿。

    4)在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两手应分开在水面、水上或水下同时触壁。

    5)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允许运动员在水下做一次或多次打腿动作和一次划水动作,这次划水动作不使身体升至水面。在15米前(含15米运动员头的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运动员应使身体保持在水面上,直至下次转身或到达终点。

    (二)裁判法

    1.比赛中,不得将不同项目的运动员(接力队)混合编组。除男女混合项目接力外,不得将不同性别的运动员(接力队)混合编组。

    2.运动员应游玩全程才能获取录取资格。

    3.运动员应始终在其出发的泳道游泳直至终点。

    4.在所有的比赛项目中,运动员转身时应该按各游泳式的规定触及池壁,不允许在池底跨越和行走。

    5.在自由泳项目和混合泳项目的自由泳阶段,允许运动员在池底站立但不能行走。

    6.不允许拉分道线。

    7.比赛中运动员不得穿戴与比赛无关或有助于提升浮力的游泳设备。

    8.在比赛场地内,不允许速度诱导及采用任何能起速度诱导作用的装置与方法。

    9.由于某一运动员而影响其他运动员获得优异成绩,执行总裁判有权利决定受影响运动员参与下一组比赛。如果出现在决赛中,可令改组重新比赛。

    10.接力项目如果有预赛,奖牌和证书应授予参加预赛或决赛中的所有运动员。

    11.只有赛事组织委员会的录像设备才能作为运动员犯规和获得名次的依据。

    12.游出本泳道阻碍其他运动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其他运动员者,应判犯规。如属故意犯规,执行总裁判应将犯规情况报告主办单位和犯规运动员所在单位。

    13.在一项比赛进行过程中,当所有比赛的运动员还未游完全程前,未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如果下水,应取消其原定的下一次的比赛资格。

    14.接力比赛中,如本队的前一名运动员尚未触及池壁,后名运动员的脚已蹬离出发台,应判犯规。

    15.接力比赛中,在各队的所有运动员还未游完之前,除了应游该棒的运动员之外,任何其他接力队员如果进入水中,应判犯规。

    16.运动员抵达终点后或在接力比赛中游完自己的距离后,应尽快离池,如妨碍其他游进中的运动员,应判该运动员(接力队)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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