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比赛基本规则
一、径赛项目
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各个径赛项目(包括4×200米、异程接力和4×400米),起跑时应使用“各就位”和“预备”口令。400米以上的各个径赛项目(除了4×200米、异程接力和4×400米),起跑时应使用“各就位”口令。在任何径赛项目中,发令员对运动员在各就位后准备起跑的过程不满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中止发令时,应使用“起立”口令。所有比赛通常应以发令员发令枪朝天鸣放的信号为起跑信号。
所有跨栏跑项目均为分道跑,运动员应自始至终在各自分道内并跨越每个栏架完成比赛。如果运动员直接或间接撞倒另一分道的栏架或使其明显移位时,除非他没有影响或阻挡比赛中的其他运动员,否则将会被取消资格。
在4×100米、4×200米接力,以及异程接力的第一、第二次交接棒中,各接力区的长度为30米,标志线位于距接力区开始分界线20米处。在异程接力的第三次交接棒和4×400米及更长距离的接力中,每个接力区的长度为20米,标志线位于中间。接力区的开始和结束都从接力区分界线跑进方向的后沿算起。在每次分道的交接棒过程中,专门指定1名裁判员以确保运动员处于各自接力区内的正确位置。
二、田赛项目
除跳高和撑竿跳高外的其他田赛项目,如参赛运动员人数多于8人,则每名运动员有3次试跳(掷)机会,有效成绩最优的前8名运动员可再有3次试跳(掷)机会。
除了跳高和撑竿跳高项目外,如果成绩相等,应以其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次优成绩仍相等,则以第三较优成绩判定,依次类推。如成绩依然相等,应判定运动员的比赛名次并列。
除高度跳跃项目外,无论任何名次,包括涉及第一名,成绩相等运动员的名次应并列。
高度跳跃项目
跳高比赛开始前,裁判长或主裁判应向运动员宣布起跳高度和每轮结束后横杆的提升高度,直至比赛中只剩下一名已获胜的运动员或存在并列第一名的情形。除非比赛中只剩下一名运动员,并且他已获得该项目比赛的冠军,否则,每轮试跳结束后,跳高的横杆升高不得少于2厘米,并且横杆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当某运动员已在比赛中获胜时,经与相关裁判员或裁判长协商,由该运动员决定横杆升高的高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判为试跳失败:
试跳后,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杆未能留在横杆托上;在越过横杆之前,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横杆后沿(靠近助跑道)垂面以前的(在两个立柱之间或之外的)地面或落地区;运动员助跑后未起跳,触及横杆或两立柱垂面以前的地面或落地区。
如果运动员在试跳中一只脚触及落地区,而裁判员认为他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不应因此原因判该次试跳失败。
远度跳跃项目
如出现下列情况,应判为试跳失败:
在起跳过程中,无论是助跑后未起跳还是做了试跳动作,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起跳线以前的地面(包括橡皮泥显示板的任何部分);从起跳板两端之外起跳,无论是否超过起跳线的延长线;在助跑或试跳中采用任何空翻姿势;起跳后,在第一次触及落地区之前,运动员触及了助跑道、助跑道以外地面或落地区以外地面;在落地过程中(包括任何的失去平衡)触及落地区边沿或落地区以外地面,而落地区外的触地点较落地区内的最近触地点更靠近起跳线。
所有远度跳跃项目,记录测量距离的最小单位为0.01米,不足0.01米不计。
每次有效试跳后,应立即测量成绩。测量成绩时,应从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在落地区内的最近触地点或身体上任何附属物品的触地点,量至起跳线或起跳线的延长线。测量线应与起跳线或其延长线垂直。
三级跳远的三跳顺序是一次单足跳、一次跨步跳和一次跳跃。单足跳时应用起跳腿落地,跨步跳时用另一条腿(摆动腿)落地,然后完成跳跃动作。运动员在跳跃中摆动腿触地不应视为试跳失败。
投掷项目
如果运动员在试掷中出现下列情况,判为试掷失败:
推铅球或掷标枪出手姿势不符合规则规定;在进入投掷圈内并开始投掷之后,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铁圈上沿(或内侧上沿)或圈外地面;推铅球时,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除抵趾板内侧(不包括内侧上沿,这部分也视为上沿的一部分)的任何部分;掷标枪时,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助跑道标志线或线外地面。
在所有投掷项目中,记录测量距离的最小单位为0.01米,不足0.01米不计。
每次有效投掷后应立即进行成绩测量。从铅球、铁饼和链球球体落地痕迹的最近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圈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圈的圆心。
掷标枪项目中,从标枪枪头的首次触地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弧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弧的圆心。
铅球只能用单手从肩部推出。当运动员在投掷圈内开始试掷时,铅球要抵住或靠近颈部或者下颌,在推球过程中持球手不得降到此部位以下。不得将铅球置于肩轴线后方。
投掷标枪时应用单手握在把手处,从肩部或投掷臂上臂的上方掷出,不得抛甩。不得采用非传统姿势进行投掷。只有标枪的金属枪头先于标枪的其他部位触地,试掷方为有效。运动员试掷时,在标枪出手以前的任何时间,身体不得完全转向背对投掷弧。